承租人提前解约并损坏房屋,押金与赔偿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帅与阿明签订5年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和押金,承租人需妥善保管房屋设施,损坏需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阿明支付首年租金及押金后用于经营装修店,后因经营不善提前搬离,拆除装饰时导致房屋墙壁、地板出现多处小洞。小帅起诉要求没收押金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时房屋已另行出租。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租赁合同违约的责任划分与损失认定。阿明提前终止租期且损坏房屋,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依约没收押金符合契约精神。因房屋已重新出租,恢复原状易引发新纠纷,法院以赔偿损失方式处理更为合理。双方未申请损失评估时,法院结合专业人士建议、房屋现状酌定赔偿金额,既保护守约方权益,又兼顾公平,避免过度加重违约方负担。提示租赁双方应明确约定解约条件、房屋维护责任及损失计算方式,留存房屋交接时的影像证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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