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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如何认定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将其所有的集体土地宅院及北屋五间、西屋两间、东屋两间、厕所简易房等转卖给了城镇居民小张。在小张支付购房款后,小王将宅院及房屋并集体土地使用证交付小张小张在居住使用期间对宅院大门进行更换、加装了雨棚、用彩钢板修补房顶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涉案协议书确认无效后,小王应当向小张返还购房款,小张应当退还涉案宅院及房屋。对小张主张因协议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因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王对外转让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小张占用、使用多年后,又以签订的合同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应负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小张作为城镇居民,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亦存在过错,应负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对小张主张的更换大门、加装雨棚、彩钢板修补房顶等修缮、添附费用,法院酌情确定价。对小张主张的宅基地区位补偿评估价或拆迁利益补偿,因涉案房屋未被列入拆迁范围,无法确定拆迁利益,且目前因客观原因无法对宅基地区位补偿进行评估,该价值亦无法确定,但考虑小张因协议无效而产生的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如对此不予处理,将导致利益失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小张的该部分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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