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装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视为毛坯房买卖和装修两个合同的简单叠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小张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房屋交房日期截止后,某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涉案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小张称案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起诉某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小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按该标准计算至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
【刘颖新律师评议】
精装修房屋的总价款虽然包含毛坯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能拆分成毛坯房买卖合同和装修服务合同两个合同,在对外出售时,房屋总价款必然包含开发商的可得利润,合同约定的装修价值是开发商综合了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价值规律、利润空间等各种因素,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并非对房屋装修中各单项项目用材及施工价值的简单累加,也不应分开计算。购房者购买含装修的商品房,其目的是方便入住、避免装修负担,而装修标准、样式等亦是购房者选择房屋时会通盘纳入考虑的情况,开发商在价格订立时也会综合考虑其预期利润等。因而含装修的商品房买卖或预售合同不能视为毛坯房买卖合同和装修服务合同两个合同的简单叠加,购房者支付的价款均应视为购房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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