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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撤销赠与子女的房产,是否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小张登记结婚,婚后于生育一子小小张。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某小区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小张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小小张所有。小王起诉至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小小张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小小张,目前还处于小王小张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小小张,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小王与小张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小王与小张离婚后,小王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

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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