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和小王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小张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小张定期给付小王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上双方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时互不干涉,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小王在作为小小张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小张付抚养费时,发现小张现住房是其与小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小张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小王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小张的现住房是其在与小王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小王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了分割。同时,对于隐瞒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需要法院依据过错大小、具体案情等综合认定,故本案中小王以小张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亦未得到支持。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在夫妻缘分走到尽头之时,双方还应坦诚相待,避免日后对簿公堂,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买单,既得不偿失,也失了风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此外,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也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有上述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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