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购房协议又反悔,主张违约会被支持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与房地产公司签约买房,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并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延迟交房。后房地产公司与小张签订《协议书》,约定小张自愿放弃向房地产公司主张违约金以及其他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积极协助小张办理房产证。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的债务消灭,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后,小张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小张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能否免除房地产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小张自愿签订协议系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小张因此丧失了向房地产公司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权利。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充分与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沟通购买房屋事宜,包括交房时间、交付标准、装修建材品牌型号等,仔细阅读《商品房预售合同》、《交房通知书》等购房资料。若遇到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与约定不符等问题,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并主张权利,避免在与房地产公司协商签订放弃权利的协议后又反悔,违背诚信原则,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反悔方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如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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