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商铺突现“大台阶”,购房者可要求解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张小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合约购买商铺,并当日付清房款。交付前,小张小王发现屋内出现高达一米、面积30多平方米的台阶,小张小王随即向该房地产公司要求退款。后小张小王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小张小王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后,及时提出退房要求,虽房地产公司主张未改变设计规划,但其在签订合同时未向小张小王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中的霸王条款,任何商业活动的双方都应当遵守。商品房买卖活动中,出卖人亦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商品房的具体情况。涉案商铺中大台阶的高度以及面积,已经远远超出了合理范围和购房者的正常预期,30平米的台阶确实会非常影响商铺的使用,因此,可以认定台阶的存在对涉案商铺的使用具有重大影响,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刘先生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完全合理合法。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就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且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