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能全部追回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在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中,小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张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向小张转账七十多万元。同期,小张向小王回转部分钱款。小王的妻子小刘提起诉讼,请求小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小张辩称,小王转账的部分款项已用于双方消费,不应返还。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小王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小张,不仅严重侵犯了小刘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小张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从两个方面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因双方已经共同消费为由而免除其返还责任。”最高法认为,该判决对于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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