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向开发商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王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如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者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小王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后因小王自身原因导致未能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审批,小王拒绝以其他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及违约金,某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小王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上述合同约定如因购房者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或贷款数额少于申请数额,购房者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另行以其他方式支付。该约定不存在合理限制购房者权利或者加重购房者责任的情形。购房者小王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支付购房款是购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双方合同约定如因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或者贷款数额少于申请数额的,购房者应该以其他方式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购房者违反该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提醒购房者,在选择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时,应充分了解贷款政策以及自身信用情况,并充分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避免因自身原因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而又无力以其他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陷于违约状况,造成自身损失。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给付义务作为合同义务的一种,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然可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