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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另一方能主张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3 10 月,买受人郑某与出卖人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称房屋为其个人所有,以 240 万元出售。郑某支付定金 24 万元后,在办理过户时得知该房屋为张某与妻子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未同意出售,且拒绝配合签字过户。张某无法取得杜某同意,郑某要求解除合同,张某仅同意返还定金,拒绝赔偿中介费 1.8 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郑某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需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张某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且未取得杜某追认,合同虽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因无法履行,郑某有权解除合同。张某因自身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需赔偿郑某的直接损失(中介费、资金占用利息等)。若郑某在签约时不知道房屋为共有,且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杜某无权要求返还房屋;但本案中未完成过户,不适用善意取得,郑某只能主张违约责任。买受人购买房屋时,需核查房屋是否为共有财产(查看结婚证、共有权登记),要求所有共有人共同签字确认;若出卖人主张为个人财产,需提供单身证明、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属)等书面材料,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