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屋户口未迁出,产生纠纷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4 年 1 月,买受人林某与出卖人黄某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某以 280 万元购买黄某 名下位于某重点小学学区内的房屋,合同特别约定 “黄某 需在房屋过户后 30 日内将本人及家人户口从该房屋迁出,逾期每日按总房款的 0.05% 支付违约金”。林某于 2024 年 2 月完成过户并支付全部房款,后多次催促黄某 迁户,黄某 以 “户口暂时无处可迁” 为由拖延。截至 2024 年 5 月,黄某 仍未迁出户口,导致林某的孩子无法落户入学。林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 支付违约金 12.6 万元(按总房款 0.05%/ 日,计算 90 日)并立即迁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户口迁移虽不影响房屋所有权转移,但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黄某 未按约定期限迁户,已构成违约。此类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若黄某 主张违约金过高(如远超林某实际损失),法院可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结合林某因户口未迁出导致的入学损失、当地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数额,但黄某 仍需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购买学区房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户口迁出期限、违约金计算方式及未迁出的后续处理(如解除合同),同时提前到派出所查询房屋户口登记情况,留存查询记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