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村民买卖宅基地房屋合同有效,但办理登记过户需符合行政审批条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01年,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将位于田横镇某村的宅基地房屋三间卖给王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款当场支付,房屋亦交付使用。后刘某去世,王某及王某之子王小某多次要求刘某之妻程某某、之子刘小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拒不协助,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要求程某某和刘小某协助办理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合同法(虽已废止,但本案合同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仍适应该法规定)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同时,考虑到宅基地房屋的特殊性及我国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政策,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应由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审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当事人通过诉讼并不能解决农村宅基地房的过户登记问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