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等原因,恶意抵押房产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李某通过黄某吉的儿子黄某成购买黄某吉位于即墨古城的回迁房一处,随后李某一家四口装修入住。2019年11月黄某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某与黄某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驳回黄某吉的诉讼请求。2021年4月,黄某吉办理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5月份黄某吉与黄某辉(黄某吉的孙女、黄某成的女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黄某辉名下,5月底黄某辉以该房屋在某银行青岛分行办理贷款抵押,贷款80万元。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黄某吉与黄某辉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协议无效,房屋恢复登记到黄某吉名下,黄某吉、黄某辉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涤除某银行青岛分行的抵押登记。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近几年法院审理多起卖房后恶意抵押或者恶意转让的案件,恶意抵押或转让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利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法院坚持诚实信用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审判理念,坚决打击恶意破坏交易秩序的行为,同时也给银行或者小额贷款机构等金融机构敲响警钟,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一定要严格核实抵押物的产权、现状等情况,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