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相关利益损失如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11日,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某村XX号集体土地使用面积为256平方米的宅院及北屋五间、西屋两间、东屋两间、厕所简易房等,以人民币100000元(币种下同)的价格转卖给了城镇居民刘某。在刘某支付100000元购房款后,阎某将宅院及房屋并集体土地使用证交付刘某。刘某在居住使用期间对宅院大门进行更换、加装了雨棚、用彩钢板修补房顶等。2019年3月,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于2007年8月11日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刘某退还阎某房屋,阎某退还刘某购房款100000元。诉讼中,刘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阎某返还购房款100000元;2.阎某支付刘某对房屋和院落的修缮、改造费用26900元及补偿款700000元(以评估价为准);3.阎某支付上述款项后,刘某返还宅院及房屋。审理中,刘某申请对涉案宅院的区位补偿价进行评估,但因不具有鉴定条件,导致鉴定未果。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本案中,阎某与刘某签订的协议书,名义上转让的是房屋,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实则处分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涉案协议书确认无效后,阎某应当向刘某返还购房款,刘某应当退还涉案宅院及房屋。对刘某主张因协议无效而产生的损失,因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阎某对外转让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在刘某占用、使用多年后,又以签订的合同违法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应负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刘某作为城镇居民,未经批准违反法律规定购买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亦存在过错,应负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