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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权利保护顺位如何确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买受人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09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的某小区房屋,约定20212月前交付该房屋。20212月,该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该公司又于当月就该房屋与王某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李某某起诉,一是要求确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是要求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履行与自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涉案房屋。庭审中,王某某亦要求履行自己与开发商所签合同。

 

刘颖新律师评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房数卖,按照登记、占有、签订合同时间以及付款等履行合同的证据,确定数份买卖合同的权利保护顺位,对不能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可通过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方式取得救济。上述案件中,李某某要求交付房屋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其可另行起诉解除与该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