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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有违诚信,预告登记锁定房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文职人员小祈与地方人员韩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和过户登记等条件。后小祈依约行事,韩某却反悔。原来,韩某又把房屋高价卖给了郑某并办理了过户。经向军队律师咨询,小祈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在法院调解下,韩某同意支付违约金3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所有权人与多个买受人同时订立买卖合同,最后只为报价最高者办理过户登记,这种“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损害购房者的信赖利益。为此,法律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与过户登记不同,其并不导致房产权属的变更,而是使买受人取得将来向出卖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权利。预告登记一经完成,买卖合同就取得了类似物权的排他效力,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另行出卖房屋,否则该出卖行为无效。需要注意,预告登记不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预告登记完成后,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或者被撤销的,或者自能够进行过户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过户登记的,该预告登记失效。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