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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邻里违规建房,遮挡采光依法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村民祝某在宅基地上建设3层楼房,严重影响了北侧邻居邵某房屋的采光。邵某与祝某多次协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定,祝某所建楼房与邵某房屋距离过近,不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建筑间距的管理规定,遂根据遮光情况和邵某住房面积,判决祝某每年向邵某支付3000元赔偿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阳光是人类基本生活需要,长期缺乏日照有害身心健康,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自身采光、日照、通风等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当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忍受限度时,便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祝某所建房屋为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不满足当地政府有关建设标准,对邻居采光权的妨碍已经超出了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依法应当向邵某进行赔偿,否则就要对其楼房进行强制拆除。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