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逾期交付违约金明显过低可酌情予以调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山东某置业公司与严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天,违约金为已支付房款日万分之0.15。后山东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严某诉请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要求按照全部房款的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1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据此,虽然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如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显失公平,法院可以酌情参照当事人实际损失等综合考虑,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案情简介】
山东某置业公司与严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天,违约金为已支付房款日万分之0.15。后山东某置业公司逾期交房,严某诉请合同约定违约金过低,要求按照全部房款的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1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据此,虽然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如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显失公平,法院可以酌情参照当事人实际损失等综合考虑,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