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仍应承担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赵某与青岛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王某购买该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还约定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并约定了违反该预约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因房屋价格问题,赵某拒绝与青岛某置业公司签订本约,该置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赵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预约合同是指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常会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签订认购书、订购书等。民法典对于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管是购房者,还是开发商,均应对此有清晰的认知,谨慎决定是否签订预约合同,以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