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消防规范要求必备的室内消防设施负有容忍义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4日,原告卢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XX玖 珑”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将取得房屋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签订后,原 告依约向被告付清了购房款。被告向原告交房时,原告发现房屋内房顶 处安装了消防喷淋系统。原告认为被告售房时未告知室内安装消防喷淋 设施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给原告装修造成极大影响及经济损失。被告称已将相关情况告知原告,并提供“小区不利因素重要提示 ”照片拟证实其主张。
【刘颖新律师评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的公共部位以及套内各房间应当设置相应消防设施。此系对公共消防安全的保障,亦是对业主私有财产安全的保障,业主对室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对消防设施的安装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空间。如无特别约定,因此产生的额外装修费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