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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共有房屋,该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老周夫妇去世后,留下一套价值 200 万元的房产,未留下遗嘱,由子女周甲、周乙、周丙三人按法定继承共有,房屋一直由周甲居住使用,未办理产权分割登记。2024 年,周乙、周丙因急需资金,要求分割房屋,周甲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同意按房屋市价向周乙、周丙各支付 66.6 万元,但周乙、周丙坚持要求拍卖房屋,三人协商未果,周乙、周丙起诉要求对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或拍卖分割。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为成套住宅,实物分割会影响使用价值,判决将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三人平均分配。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有房屋分割应遵循 “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房屋价值” 的原则。本案中,房屋为成套住宅,若进行实物分割(如分隔房间),会破坏房屋整体结构,降低使用价值,不符合分割原则;周甲虽主张折价补偿,但未与周乙、周丙达成一致,且周乙、周丙有明确的分割需求(急需资金),故法院判决拍卖房屋并平均分配价款,符合法律规定。需注意: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如继承关系结束)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请求分割;分割方式优先由共有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物分割、折价分割或变价分割。提示:共有房屋的继承人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明确共有份额;分割前可通过协商确定分割方式,避免因分歧导致诉讼,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