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音污染造成损害时开发商责任承担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荣、梁某某于2007年3月购买了南宁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某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3号楼A单元501号房。该楼房地下一层为 车库和水泵房等。陈某荣、梁某某、陈某称,自2008年9月入住以来,一 直受到水泵运转发出的噪声影响,导致陈某荣左耳听力下降,为此多次 到医院治疗。2009年8月31日,陈某荣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案涉 房屋卧室对水泵噪声进行监测,结论为:501号房主卧室昼间实测值为 42.1分贝、夜间实测值为38.2分贝。为此,某开发公司对案涉楼房地下 一层的水泵房采取了更换水泵等减噪措施。陈某荣等仍感到噪声未消除 ,遂再次委托监测,结论为:501号房卧室夜间实测值为40.9分贝。此后 ,某开发公司未再对案涉水泵采取整改措施。陈某荣等三人提起诉讼 ,请求某开发公司赔偿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噪声检测费 、专项维修资金、房屋购置税、房屋办证费;按市场价回收案涉房屋 ,并支付搬迁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某开发公司是房产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系伴随水泵设置地点的选定而 产生,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而转移给业主。同时,基于目前缺乏 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评价标准的现实情况,本案判决参照适用《社会 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在某开发公司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 ,本案判决某开发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为此,本案对于如何评判住宅楼内附属设施(含水泵)的噪声超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