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可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扣划用以支付房地产销售佣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 公司)与某控股集团宁波北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某置业公司 )签订合同,约定由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北某置业公司提供案涉 房地产项目销售居间服务。后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成功销售房屋 ,北某置业公司却未按约支付佣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件时,申请执行的 债权虽非因建设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 以及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的购房款,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已办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也可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 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进行扣划,用以清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其他债务。
【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 2022〕12号)第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2014〕26号)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