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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擅自处分房屋,该如何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小许、小李、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许占 50% 份额,小李、小胡各占 25%。小许未经另外两人同意,与小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 200 万元出售房屋。小李、小胡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小许未达到 “三分之二以上份额” 的法定要求,构成无权处分,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按份共有房屋的处分需遵循 “多数决” 原则,即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小许仅占 50% 份额,未达到法定比例,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若小丽系善意第三人(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过户),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小许仍需对小李、小胡的损失(如房屋差价)承担赔偿责任。提示:按份共有人处分房屋前,应书面征求其他共有人意见,保留沟通记录;买受人购买按份共有房屋时,需核查共有人份额及同意出售的书面文件。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