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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应秉持实质审理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案外人路某某与石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路某某、石某某称二人于20048月向被执行人纪某某购买案涉房产,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纪某某总房款37000元,纪某某将案涉房产房产证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装修入住。案件审理中,二人未提交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提交了20048月份银行取款凭证以及向他人借款的证人证言,2006年与供电公司签订的《居民用电合同》,2007年供水公司颁发《自来水准用证》,二人还提交了于20084月离婚时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达成协议将案涉房产赠与双方儿子路某甲。二人称路某甲于2010年结婚后在案涉房产居住至今。再审开庭庭审后,路某某、石某某提交了在新乐市其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的证明。另查明,2012年,纪某某在报纸上登报声明案涉房产所有证书丢失作废,并于2012320日纪某某申领案涉房产新证书后向新乐某某社进行抵押借款。2017年至2020年,纪某某因盗窃罪三次被判刑入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审理焦点为案外人路某某、石某某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经审查认定案外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实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


 

案情简介

案外人路某某与石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路某某、石某某称二人于20048月向被执行人纪某某购买案涉房产,并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纪某某总房款37000元,纪某某将案涉房产房产证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装修入住。案件审理中,二人未提交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提交了20048月份银行取款凭证以及向他人借款的证人证言,2006年与供电公司签订的《居民用电合同》,2007年供水公司颁发《自来水准用证》,二人还提交了于20084月离婚时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载明双方达成协议将案涉房产赠与双方儿子路某甲。二人称路某甲于2010年结婚后在案涉房产居住至今。再审开庭庭审后,路某某、石某某提交了在新乐市其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的证明。另查明,2012年,纪某某在报纸上登报声明案涉房产所有证书丢失作废,并于2012320日纪某某申领案涉房产新证书后向新乐某某社进行抵押借款。2017年至2020年,纪某某因盗窃罪三次被判刑入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审理焦点为案外人路某某、石某某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经审查认定案外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实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