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未及时采取措施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债权无法实现的,属于错误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1993年7月3日,某法院就邹某某诉邓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 (1993)东法调字第01-29号调解书,确定由邓某某从1993年7月开始每 月偿还原告邹某某欠款20000元,到1993年底全部结清本息共计104729元 。调解书生效后,因邓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1994年1月6日,邹某某申 请某法院强制执行。1994年5月10日,某法院向邓某某发出公告,责令其 在一个月内迁出邢台市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4、5、14号住房,如逾期不 迁,将强制执行。在法院公告期间,邓某某之子刘某于1994年7月11日以 邓某某名义将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4、5号房产出售给高某某和赵某某 ,并于7月14日办理了过户登记。1994年8月19日,某法院作出 (1994)东法执字第01-2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某某所属的黄家 园生活区13号楼的4号、5号、14号房屋。1994年8月22日,某法院作出 (1993)查字第01-29号查封令,查封邓某某在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的 4号、5号房屋(因14号房屋为赵某群所有,所以未查封)。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知悉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仅作出公告而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控制,致使该财产被转移,造成申 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的,属于错误执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相关房产违法拖延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 金钱债权无法实现,应以该错误执行行为所致未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及相 应利息,作为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未予执行的涉案 房产价值的,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


 

【案情简介】

1993年7月3日,某法院就邹某某诉邓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 (1993)东法调字第01-29号调解书,确定由邓某某从1993年7月开始每 月偿还原告邹某某欠款20000元,到1993年底全部结清本息共计104729元 。调解书生效后,因邓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1994年1月6日,邹某某申 请某法院强制执行。1994年5月10日,某法院向邓某某发出公告,责令其 在一个月内迁出邢台市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4、5、14号住房,如逾期不 迁,将强制执行。在法院公告期间,邓某某之子刘某于1994年7月11日以 邓某某名义将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4、5号房产出售给高某某和赵某某 ,并于7月14日办理了过户登记。1994年8月19日,某法院作出 (1994)东法执字第01-2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邓某某所属的黄家 园生活区13号楼的4号、5号、14号房屋。1994年8月22日,某法院作出 (1993)查字第01-29号查封令,查封邓某某在黄家园生活区13号楼的 4号、5号房屋(因14号房屋为赵某群所有,所以未查封)。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知悉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仅作出公告而未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控制,致使该财产被转移,造成申 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无法实现的,属于错误执行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2.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相关房产违法拖延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的 金钱债权无法实现,应以该错误执行行为所致未受清偿的债权金额及相 应利息,作为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未予执行的涉案 房产价值的,依法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