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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能交房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时的责任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张某千诉称:2021年12月22日,陆某与被告盐城融某置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某置业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12月31日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版),合同约定商品房总购房款为 人民币1183680元(币种下同),首付款433680元,剩余房款75万元,由 融某置业公司指定陆某、张某千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 简称某银行盐城分行)贷款,以按揭方式支付房款。合同签订后,陆某 、张某千向融某置业公司支付首付款433680元。2022年2月21日,陆某、 张某千、融某置业公司与某银行盐城分行签署《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约定陆某、张某千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盐城分行借款75万元用于支 付房款,融某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3月23日,该笔借款由 某银行盐城分行转入融某置业公司账户。陆某、张某千按月偿还按揭贷 款,截至2024年3月26日已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190430.39元,但融某置 业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逾期交房已超过4个月,融某置业 公司称已无法向陆某、张某千交付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是案涉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应否一并解除;三是案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 如何确定。

1. 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 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2. 合同解除后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买商品房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 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主体的缔约地位及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 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2020年修正)第20条、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