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违反忠实义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7 年 3 月,周某(男)与林某(女)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共同经营一家建材公司,家庭财产由周某主要管理。2022 年 5 月,林某偶然发现周某手机转账记录,显示 2021 年至 2023 年间,周某累计向婚外女友高某转账 48 笔,金额共计 126 万元,其中包含 52 万元购房首付转账(备注 “购房资助”)及多笔 5200 元、13140 元的特殊含义转账。林某多次与周某、高某沟通无果后,以周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周某对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高某返还全部 126 万元财产。周某辩称部分转账为高某的 “劳务报酬”(高某曾兼职协助公司记账),但未提交劳务合同、考勤记录等证据;高某主张转账为周某自愿赠与,且部分款项已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仅同意返还 30 万元。庭审中,林某提交了周某与高某的亲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高某名下房产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与大额转账时间吻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典型的婚内违反忠实义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与财产返还范围,需结合《民法典》及新司法解释的精神综合评判:
赠与行为效力的核心判断,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目的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本案中,周某的转账包含 “5200 元”“13140 元” 等具有特殊情感指向的金额,且存在大额购房资助,结合其与高某的亲密聊天记录,足以证明转账是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而非所谓 “劳务报酬”—— 周某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劳务关系真实性,其抗辩不成立。此种赠与不仅侵害了林某的共同财产权,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法律明确否定的无效行为。
财产返还范围的界定,“全部返还” 而非 “部分返还”。实践中,第三者常以 “款项已消费” 为由主张减少返还金额,但从法律逻辑看,赠与行为自始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全部返还。本案中,高某虽主张部分款项用于日常消费,但未能举证证明具体消费明细及与赠与款项的对应关系;即便存在消费,也属于其基于无效行为获得利益后的自主处分,不能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法院应支持林某要求全额返还 126 万元的主张,这既符合 “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完整” 的立法目的,也能通过裁判引导树立优良家风。
此类纠纷的证据收集要点。结合本案裁判逻辑,受害方维权需重点留存三类证据:一是关系证明(如亲密照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明赠与基于不正当关系);二是财产处分证据(银行转账凭证、支付记录、财产购买合同等,明确赠与金额与形式);三是反驳证据(如针对对方 “劳务报酬”“借款” 等抗辩,提供双方无业务往来、无借贷合意的证据)。本案中林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是其主张获得支持的关键。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