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典型婚姻财产纠纷案例解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8 年 5 月,张某(男)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感情逐渐疏远。2019 年 3 月,为解决婚后居住问题,张某父母以张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全款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商品房(总价 280 万元),房产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购房时,李某未出资,也未参与房屋选购、贷款办理等流程。2022 年 10 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50% 的产权份额(或折价补偿款 140 万元)。张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全额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属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庭审中,张某提交了购房合同、父母银行转账凭证(显示购房款从张某父亲账户直接转入开发商账户)、房产证等证据;李某则主张,购房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即使张某父母出资,也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应属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 “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结合婚姻财产法律规则与司法实践逻辑综合分析:
从出资性质与登记方式判断财产归属。根据司法实践惯例,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认定,需优先结合 “出资意愿” 与 “登记情况” 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父母全额出资且房产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从 “登记公示效力” 来看,已明确体现出将房产赠与张某个人的意思表示 —— 若父母本意是赠与夫妻双方,通常会要求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或在出资时作出明确的共同赠与声明。李某虽主张 “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父母存在 “共同赠与” 的合意(如书面声明、聊天记录等),无法推翻 “登记在个人名下即个人赠与” 的通常逻辑。
区分 “对子女个人赠与” 与 “对夫妻共同赠与” 的关键证据。实践中,法院认定父母出资性质的核心证据包括三类:一是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需明确 “仅赠与子女个人” 的备注);二是产权登记信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三是父母的书面声明或证人证言(如父母出庭陈述出资时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张某提交的父母全额转账凭证、个人名下房产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房产系对张某个人的赠与;而李某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离婚财产分割的 “公平原则” 与 “证据优先” 平衡。离婚财产分割虽需遵循 “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原则,但该原则的适用以 “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为前提。若房产已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即使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付出(如家庭劳务、子女抚养等),也无法直接主张分割个人房产 —— 可通过主张 “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第 1088 条)等其他途径维护权益,而非直接分割个人名下的父母出资房产。本案中,李某若能证明自己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家务劳动或为家庭付出较多,可另行主张家务补偿,但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分割张某的个人房产。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63 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88 条(家务劳动补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若李某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可依据本条主张家务补偿,弥补自身在婚姻中的付出,但该补偿与房产分割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影响房产的个人财产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