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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某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诉称 :被告于2018年2月22日作出《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潍坊市老市府 东院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潍坊市老市府原办公区以东、胜利 东街以南、鸢飞路以西、行政街以北区域内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并 决定征收补偿按照《潍坊市老市府东院片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原告承租的由第三人管理的公房及其附属设施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 围内。原告认为该征收决定违反法定公共利益原则,程序违法,严重侵 犯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潍 坊市老市府东院片区房屋征收决定》。

 

刘颖新律师评议

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 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 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 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 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 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 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 ,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 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条第1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25条第1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