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查封前基于另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确定的物权可以排除本案的金钱债权执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陈某举与杨某原系夫妻,于2010年5月5日购买了一套位于河北省承 德市承德县某城镇新兴街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房产证》 载明该房屋为陈某举、杨某共同共有。2016年1月12日,陈某举与杨某登 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案涉房屋归杨某所有。此后,因陈某举欠徐某 达租赁费人民币23000元未付,徐某达以陈某举为被告向河北省承德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0日作出(2021)冀 0821民初2534号判决,确认上述债权(判决已生效)。因陈某举到期未 履行给付义务,徐某达向承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8月17日 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冀0821执1038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案涉 房屋(轮候查封)。 2023年6月28日,案外人杨某对承德县法院 (2022)冀0821执1038号之四执行裁定(已经转为正式查封)提出案外 人异议,以另案生效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已经认定其对案涉房产享有物权 为由,请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措施。 承德县人民法院在另案生效 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陈某举与杨某登记离婚之后,因陈某举向李某旭 借款未还,李某旭向承德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承德县人民法 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陈某举、杨某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杨某不 服该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杨某能否依据该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排除本案金钱 债权的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为一方所有的,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 更登记。离婚后,该房产因另一方债务而被法院查封执行,执行异议之 诉生效裁判确认该房产属于一方所有后,再次因另一方其他债务而被查 封执行的,房产实际归属方可依据前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排除本次执行。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2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