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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 “凶宅” 事实,违反诚信义务需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重庆黄某经中介居间,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特别约定 “房屋未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卖方隐瞒则需支付违约金”。交易中,王某某之女告知中介房屋曾发生意外死亡,但中介未转达黄某。黄某装修时得知实情,遂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王某某以 “已告知中介” 为由拒绝担责。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卖方告知中介 “凶宅” 事实,是否视为履行了对买方的告知义务?隐瞒 “凶宅” 是否构成违约?

1.买卖合同的告知义务主体为卖方,中介未转达的行为不能免除王某某的合同责任,其可另行向中介追责。

2.“凶宅” 虽不影响物理使用,但会导致房屋贬值并影响购买意愿,属于影响交易的重大信息。王某某未直接告知黄某,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

3.房屋交易中,卖方对 “凶宅”“违建” 等重大事项负有直接、明确的告知义务;此类约定符合公序良俗,法院可直接依据合同条款或诚信原则认定违约。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