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出卖人违反“无户籍登记承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潘某、岳某系夫妻。2018年5月20日,潘某、岳某向武某购买案涉房屋。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武某承诺该房屋无人落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出卖人未如实陈述户籍登记情况、或擅自迁入户籍、或未如期将户籍迁出的,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出卖人仍负有户籍迁出的义务。”2018年7、8月,在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双方去派出所查询案涉房屋的落户情况,派出所答复称该房屋没有户籍登记。2019年,潘某、岳某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派出所告知该房屋于2006年即有两人落户,且户籍始终未迁出。后经潘某、岳某多番争取,将户籍登记于案涉房屋。一审诉讼期间,法院查明,案涉房屋仍存有案外人赵某兰及刘某昊二人的户口。
【刘颖新律师点评】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1.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承诺出卖的房屋名下没有他人户籍登记等负担,但实际情况与卖方承诺不一致的,卖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该房屋无户籍与实际 情况不符,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能尽到全部注意义务,存在 违约情形,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