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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缴维修基金,买方垫付后可追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购买二手房时,卖方李某未告知房屋维修基金未缴纳。张某办理过户后,因房屋外墙脱落需维修,被迫垫付维修基金1.8万元。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垫付款。维修基金是房屋交易的附随义务,卖方未履行缴纳义务构成违约。张某垫付后有权向李某追偿。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维修基金垫付款1.8万元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维修基金缴纳是卖方法定义务,买方签约前应核查维修基金缴存情况,要求卖方书面承诺已缴清。若发现未缴,可要求从房款中扣除或由卖方补缴。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