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权人未签字但事后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苏恒某未经妻子叶某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刘某某。刘某某支付全款并实际入住多年。苏恒某去世后,叶某某以未同意交易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查明,叶某某在房屋上市交易申请表共有人栏签字,且长期未提出异议,构成默示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叶某某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有房屋交易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但事后追认(如签字、默认)可补正合同效力。实务中,买方应要求所有共有人书面确认交易,避免因共有权人反悔引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