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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抵押权有效,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免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潘某优向银行贷款购买房产,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开发商茂国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后潘某优未按时还款,银行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并要求茂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查明,房屋已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且预告登记未失效。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抵押预告登记在满足条件时可转化为正式抵押权,银行对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茂国公司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因抵押权设立而免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抵押预告登记是保障银行债权的重要手段,购房者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的阶段性担保责任可依法免除。实务中,银行应及时跟进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进展,确保抵押权有效设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请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经审查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