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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格式条款排除解除权,条款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超30日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补充协议(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业主放弃解除权;解除权需在15日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后开发商逾期交房6个月,李某起诉解约,开发商以补充协议为由抗辩。法院查明,补充协议明显排除李某主要权利。最终判决:补充协议相关条款无效,准予解除合同,开发商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业主解约权、不合理限制权利行使期限的,因违背公平原则而无效。实务中需注意:签约时对“放弃权利”“责任免除”等格式条款要特别留意,可要求开发商作出说明;若条款明显不公,即使签字也可主张无效。建议留存合同文本及开发商未提示说明的证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