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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违约金竞合,买方只能择一主张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46万元,定金2万元,若违约需支付总房款15%的违约金(6.9万元)。后张某因未办产权证无法过户,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9万元。法院查明,张某构成违约,但王某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超出定金范围。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张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驳回违约金诉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裁判关键在于: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时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不可同时适用。实务中需注意:选择定金条款还是违约金条款,应结合实际损失判断——若损失远超定金,可选择违约金并请求调高;若定金已能弥补损失,选择定金更简便。建议合同中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后续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