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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未按约定装地暖,开发商整改并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彭某购买某开发公司的精装房,合同附件约定“全屋安装地暖”。收房时发现厨房、卫生间、阳台未装地暖,开发商辩称“本地习惯不装这些区域,‘全屋’仅指卧室客厅”。彭某拒绝收房,起诉要求加装地暖并赔偿逾期交房损失。法院查明,合同未对“全屋”范围作出例外约定,应按字面含义理解。

最终判决:开发公司30日内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加装地暖,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裁判关键在于:合同对装修标准的约定应按通常理解执行,开发商以“行业习惯”抗辩无法律依据;未按约履行装修义务的,需承担整改及违约赔偿责任。实务中需注意:签订精装房合同时,应对装修材料、施工范围等细节明确列明,避免使用“高档”“全屋”等模糊表述;收房时对照合同逐项验收,留存不符合约定的照片及书面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