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限购政策致无法过户,合同有效但可解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与吴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380万元购房,签约后周某发现因本地限购政策,自己无购房资格无法过户,遂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10万元定金。吴某辩称合同合法有效,周某违约应没收定金。法院查明,双方签约时均未提及限购政策,未约定规避措施,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合同有效,准予解除,吴某返还周某定金1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裁判关键在于:限购政策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因政策导致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主张解除合同,无过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需注意:买方签约前应自行核查限购资格,卖方也可要求买方提供资格证明;若双方约定以“假离婚”“借名购房”等方式规避限购,合同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