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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六年未交房,业主解约并免还房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蒋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房屋20175月交付,蒋某办理56万元按揭贷款。截至20238月,开发商仍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交房,蒋某已偿还贷款本息28万余元。蒋某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贷款合同,由开发商返还房款、赔偿损失并偿还剩余贷款。法院查明,开发商逾期六年交房构成根本违约。

最终判决:解除两份合同,开发商返还蒋某已付贷款本息28.6万元及违约金1.4万元,向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裁判关键在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超合理期限致合同目的落空,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剩余贷款应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实务中需注意:业主应留存交房催告记录、贷款还款凭证;即使已还贷多年,因开发商根本违约仍可主张解约,无需自行承担剩余房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