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阴阳合同”逃税,低价“阳合同”条款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订购协议》,约定以1100万元购买5套房屋。50天后,双方为规避税费另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阳合同),载明总房款596万元,用于办理过户,实际仍按1100万元履行。刘某付清款项过户后,以“阳合同变更价款”为由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超额支付”的504万元。开发商辩称阳合同仅为避税,非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查明,阳合同单价远低于同期同地段房价,且无证据证明双方协商变更价款。
最终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向税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追缴税款。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裁判关键在于:“阴阳合同”中,以逃税为目的的“阳合同”因属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真实交易价格以“阴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为准。实务中需注意:签订阴阳合同不仅面临税款追缴、行政处罚风险,若一方反悔还可能引发履约纠纷;切勿轻信“避税省钱”说辞,应按真实交易价格签约,避免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