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方无权处分“空白房屋”,中介与卖方共担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经某中介公司介绍,以46万元向皮某购买房屋,支付房款13万元及中介费4600元。后黄某发现,该房屋仅办理预告登记且未登记在皮某名下,皮某无处分权,房屋实际不存在。黄某起诉要求返还房款、中介费并赔偿,中介辩称“仅提供信息媒介服务”。法院查明,中介未核查房屋权属即促成交易,皮某属恶意无权处分。最终判决:皮某返还房款13万元并赔偿2万元,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4600元并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无权处分的责任划分:卖方对无处分权的房屋出售致合同无法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未核查权属存在过错,需退还报酬并分担损失。实务中需注意:买方应要求中介出具《房屋权属核查报告》,核实预告登记、产权登记等信息,避免陷入“空白房屋”骗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