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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藏隐性租约,买方解约并索赔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杨某以420万元购买黄某的二手房,合同约定“房屋无租约,交付时为空置状态”。过户后杨某收房,发现房屋由黄某女儿出租给第三人,租期10年且租金已一次性付清。杨某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黄某辩称租约系女儿私自签订,与己无关。法院查明,黄某明知租约存在却隐瞒,租约导致杨某无法实际使用房屋。最终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黄某返还购房款420万元及利息,赔偿中介费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租约披露义务:卖方需如实告知房屋租赁情况,隐性租约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居住目的的,可解除合同。实务中需注意:买方收房前应实地核查房屋居住状态,要求卖方出具“无租约”书面承诺;若遇虚假租约,可主张租约对己无效并追责卖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