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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瑕疵拒收,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购买某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收房时发现墙体渗漏、地面开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郑某拒绝收房并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要求郑某支付物业费,郑某反诉要求开发商整改。法院查明,房屋质量问题未修复,未实际交付给郑某。

最终判决:驳回物业公司要求郑某缴物业费的诉求,开发商3个月内完成修复并承担修复期间的物业费。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裁判关键在于:房屋未达交付标准且业主拒绝收房的,视为未交付,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实务中需注意:业主收房时应书面列明质量问题并由开发商签字确认,留存验房报告;整改期间可主张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

【相关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