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方逾期付款致房价下跌,卖方获差价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深圳刘某与陈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陈某以1350万元购房,签约后7日内支付定金80万元,30日内付首付款400万元。陈某仅支付2万元定金后拖延付款,刘某多次催告无果后解除合同。3个月后刘某将房屋以1260万元售出,比原合同价低90万元。刘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差价损失,陈某辩称违约金过高。法院查明,房价下跌损失系陈某违约直接导致。
最终判决:陈某向刘某支付赔偿款80万元(含定金抵扣)。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买方违约的赔偿范围:买方逾期付款导致合同解除,若卖方因房价下跌再售受损,违约方需赔偿差价损失。实务中需注意:卖方应在买方违约后及时催告并留存证据,解除合同后合理期限内再售房屋以减少损失;合同可约定“违约导致再售差价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