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方隐瞒房屋抵押,合同解除且双倍返还定金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以130万元向张某购买二手房,支付定金10万元,约定1个月后过户。过户前王某查询得知,房屋已被张某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且张某未告知该情况。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张某辩称抵押不影响交易,愿配合解押但拒绝赔偿。法院查明,张某隐瞒房屋权利瑕疵,导致合同履行存在重大风险。最终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2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裁判关键在于:卖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义务,隐瞒房屋抵押等权利负担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实务中需注意:买方应在签约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抵押、查封情况;中介若未核实抵押信息,可同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并承担过错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