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手房户口未迁出,买方主张违约金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郑某以190万元购买赵某的二手房,合同约定“赵某需在过户后30日内迁出房屋内所有户口,逾期按日支付总房款0.01%的违约金”。过户后赵某以“亲属无落户地”为由拖延迁户,郑某因户口无法迁入影响孩子入学,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并限期迁户。法院查明,赵某未按约履行迁户义务,且无正当理由。
最终判决:赵某15日内迁出户口,向郑某支付违约金5.7万元(逾期300天)。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户口迁移条款的法律效力:二手房交易中,户口迁移可约定为合同义务,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需注意:合同应明确迁户期限、违约金标准及未迁户的救济方式;若合同未约定,可向派出所申请将原房主户口空挂,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建议签约时核实房屋户口登记情况,要求卖方书面承诺户口现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