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虚假宣传配套设施,买方获违约赔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林某以280万元向某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宣传资料及销售承诺称小区配建公立幼儿园、健身会所及环形步道,合同附件亦载明“配套设施按宣传标准建设”。2024年交房时,林某发现幼儿园改为商业用房,健身会所未动工,步道缩减一半。经林某投诉,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认定开发商构成虚假宣传,对其处以15万元罚款。林某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开发商辩称宣传仅为“邀约邀请”,拒绝赔偿。法院查明,宣传内容具体明确且载入合同附件,对交易决策有重大影响。
最终判决:开发公司向林某支付违约金28万元(已付房款的10%)。
【刘颖新律师评议】
法院裁判关键在于:具体明确的配套设施宣传若载入合同或对购房决策有决定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未兑现即构成违约。实务中需注意:购房时应留存宣传册、沙盘照片、销售聊天记录等证据,对重要宣传内容要求写入合同;遇虚假宣传可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获取处罚决定,再凭此主张民事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