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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核实权属致买方被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童某经某中介公司介绍,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7万元购买一套房屋,签约当日支付22万元房款及4000元中介费。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仅要求李某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未核对原件,也未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属信息。后童某办理过户时发现,李某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伪造产权证明及身份材料骗取房款,现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名下无财产可供退赔。童某遂起诉中介公司,要求返还中介费并赔偿全部房款损失。法院查明,中介公司未履行房源权属核查的法定义务,甚至在内部沟通记录中显示“先促成交易再补核查”,明知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瑕疵仍推进交易,主观过错明显。

最终判决: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4000元,对童某未获退赔的房款损失22万元承担60%补充赔偿责任(13.2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中介机构的审查义务边界:中介绝非单纯的信息媒介,而是负有法定核查义务的专业服务方,需通过“核原件、查登记、验权限”三步法确认房源权属,包括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产权人、有无权利瑕疵等核心信息。未履行义务致委托人损失的,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过错越重,责任比例越高。实务中需注意:买方应主动要求中介出具《房屋权属核查确认书》,留存中介承诺核查的聊天记录或书面凭证;若遇诈骗,在向骗子追偿的同时,可依据中介的过错比例主张赔偿,避免因骗子无财产而无法挽回损失。建议选择已备案的正规中介,交易前要求中介陪同现场查询权属状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